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国家公务员
发布日期:2019-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公务员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一词是外来语,最初译自英文civil servant 或者civil service,各国称谓大同小异。在美国被称为“政府雇员”;法国称为“公务员”;德国称为“联邦公务员”;日本二战前称为“文官”,战后称为“公务员”。
(一)国家公务员范围及其界定
1、根据《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占有行政职位从事国家行政公务的人员。在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里工作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都不是公务员。
2、根据我国新的公务员法第2条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成为公务员要有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第二是纳入行政编制,第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法官和检察官被明确列入公务员序列。
对于一个公务员,需要区分其公务员身份和公民身份。如果是公务员,其行为就是职务行为,引发的诉讼是行政诉讼。如果是公民,其行为就是个人行为,引发的诉讼是民事诉讼。
在我国,区分公务员和公民身份有几个标准:(1)时间因素。一般说来,上班是公务员,下班是公民个人。这是一个参考性因素,并不是说上班必然是公务员,下班必然就不是公务员。(2)职责因素。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是公务员。不履行法定职
责,是公民。(3)岗位因素。在工作岗位上,是公务员。不在岗位上,是公民。(4)命令因素。在执行命令时,是公务员。不是执行命令,是公民。四个因素中,最主要的是后三个。要先确定身份,再确定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结构和基本原则
在许多学术著作中,公务员制度被形象地分为“进”、“管”、“出”或者“进口”、“在职管理”、“出口”三个环节。“进口”包括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调用、选任等制度;“在职管理”包括公务员的考核、升降、奖惩、回避、交流、工资福利等制度;“出口”包括公务员的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等制度。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
(三)新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国家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公务员负担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律 教育 网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新公务员法对我国公务员的制度的发展
新公务员法与原有的暂行条例相比,主要变化有四点:第一,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第三,建立了职位聘用制;第四,吸收了十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当中的一些新经验,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的试用期,还有领导人员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在这几个方面都有比较重大的完善。
另外,与该法草案相比,《公务员法》未就社会广泛关注的“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以及“公务员的具体退休年龄”等问题作出结论。这四点变化和后两个问题是该部公务员法出台前后为世人所关注的改革热点,被称为“六大亮点”。
其它变化还有:
1、公务员职位聘用制的建立:根据新公务员法第16章的规定,公务员管理将引入聘任制,即机关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2、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新公务员法第77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3、该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对目前社会上普遍流行的官员兼职现象作了否定性规定。
4、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和问责机制:新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5、法律同时还对公务员的处分作了具体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