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行政组织法
发布日期:2010-03-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组织和行政主体】
行政组织是指以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为目的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织。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包括行政机关和非政府组织,他们管理具体行政事务需要有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作为依据。
【行政组织法】
主要是关于行政组织的设置权、编制权、行政权限、国家公务员录用权和管理权的规则。表现为一是规定行政组织基本制度和基本职权的行政组织基本法,二是规定具体行政机关组织事项和具体职权的单行法。
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实行精简的原则。
基本制度是: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我国行政机关决策的基本制度;行政机关和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制,是关于行政机关更迭期限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选拔任用和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制度。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和任用遵循德才兼备德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德原则。
【行政机关组织法】
主要内容有,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组成;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行政机关的设置和编制管理,行政机关的决策制度和工作规则,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监督机制。
编制管理是行政机关设置行政机构的经常性管理活动。编制主要是指行政机构的人员定额和职位结构,我国的编制管理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编制委员会。人民代表机关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机构的设立决定后由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执行,下达编制指标。行政机关根据编制规定取得办公经费和其他履行职务所必须的条件。
【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它的法律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处理外交、国防事务,领导全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和全国性行政工作。
组成人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决策制度:是总理负责制。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职权:分为基本职权和专门职权。基本职权包括发布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提出一案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专门职权由单性的法律和全国人大的决议根据需要规定。
【国务院行政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
国务院组成部门是指国务院领导下主管特定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各部门实行部长、主任和署长、行长负责制。组成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国务院组成部门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某项专门业务的行政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该类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它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决定。该行政机构并不是主管部门的内设司局,主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通过对它所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事实管理,并对国务院负责。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是承担国务院行政机构重要业务工作组织协调任务的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过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经过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上述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对国务院行政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的管理制度。编制确定实行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实行精简的原则。编制的确定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金行方案的内容是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的增加和减少,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国务院行政机构和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检查权,国务院行政机构有义务每年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提供其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的报告。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该行政区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法律特征是:在地域上是依据行政区划建立,而不是依据其他设立,在政治上由行政区域内的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在行政体制上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下级地方行政机关。
性质:组织上的双重性,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行政机关活动内容的执行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要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命令的实现不能直接决定采取应当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
分类:普通国家行政机关: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与职责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成: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组成。
各级人大选举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州长副州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决定副职行政首长的任免并根据省长;市长;自治区主席;州长副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厅长、主任、科长和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享有民族自治权,表现于: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管理本地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行政事务的自治权。有经国务院批准依法组织维护本地方社会治安公安部队的职权。
【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
条件
名称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 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 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街道办事处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政府组织。常见的是国有事业单位和企业组织。授权的法律、法规失效,有关组织的行政管理权限也就不再存在。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非政府组织。
行政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以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业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
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只能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事实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