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能反悔。按份共有的房产,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份额,无约定的按出资分额确定份额,无法证明出资情况的才均分。如下面这个案件,恋爱期间男方写了证明,写明房产归女方一人所有,后分手后再起诉分割房产,则被法院驳回了。不过本律师认为本案不应当起诉共有物分割纠纷,应当起诉彩礼返还纠纷,也许能胜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刘某、李某1原为情侣关系,于2002年11月10日共同购买涉讼房屋用作婚房使用,并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现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已结束恋爱关系,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李某1起诉要求分割涉讼房屋有理有据。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本人承认xx房房主,为李某1小姐个人所有,刘某不是业主,xx房从2003年9.22起与刘某无任何关系,特此证明。”)能否视为双方对涉讼房屋份额的约定并作为分割涉讼房屋的依据。法院认为,刘某确认《证明》是其本人书写,该《证明》虽语法、表述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文义理解,刘某已作出同意涉讼房屋为李某1个人所有的意思表示;刘某提出其是在情绪激动及李某1情感胁迫下出具该证明,但情绪激动不影响刘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亦未能举证证明李某1存在胁迫行为,刘某以此为由否认《证明》中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不予采信;而况,即使该《证明》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刘某在签署《证明》后十几年内未主张撤销,其撤销权已归于灭失。综上所述,刘某向李某1出具《证明》确认涉讼房屋为李某1一人所有,应视为双方已对涉讼房屋的份额作出约定,现李某1依该《证明》要求刘某协助办理将涉讼房屋过户至李某1一人名下的手续,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刘某主张购买房屋时其有出资,故分割时应当享有房屋份额的抗辩意见,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物权已作出约定,而购房出资属于债权范畴,是否出资及出资多少不影响双方对于房屋权属的约定。如刘某认为李某1应向其返还其对涉讼房屋的出资,可另循债权债务关系向李某1主张,在本案中其以此为由提出对房屋物权分割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