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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疑精选:刑事诉讼中回避的适用规则
发布日期:2019-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题】刑事诉讼中回避的适用规则。
      【回复】回避的决定主体:
      1.院长决定: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
      2.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以及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
      3.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以及由其指派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
      4.机关决定: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的回避;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侦查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一般应按照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决定。因为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有可能出现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因此,他们的回避要看是在哪个阶段,由哪个机关委托或者指派,来确定由哪个机关的负责人来决定其回避。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来决定,原因在于公安机关负责人之上没有类似检察长之上的检察委员会的设置,且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行使的是司法职权,由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审查监督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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