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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9-11-06    作者:石文辉律师

在实务中,常出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一方股东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时,即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那么,该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依据《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应当受保护,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有权提出撤销该合同。 
        综上,对于前述合同纠纷,其性质属于可撤销合同。对于股权转让方来说,建议保留已就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且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答复,或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证据。对于股权受让方来说,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建议要求转让方提供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书面材料。

【参考案例】
一、甲公司、乙公司与丙、丁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甲公司、乙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提出撤销丙、丁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书》中关于丁将甲公司25%股权过户给丙的约定的主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得到支持的理由是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二、甲与乙、丙一审民事判决书[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股东与股东以外第三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认定无效,而是认为可撤销,但该权利行使的时间为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汇总》规定,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其他股东可以申请撤销,并通过《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制度解决。

【相关法条】
《关于审理外商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 
        (二)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予答复; 
     (三)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整理:季艳丽
作者:常明
审核:石文辉
[1]: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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