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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离职员工商业秘密无罪辩护成功
发布日期:2019-11-04    作者:邱戈龙律师
 案件回放:
        赖某——年知名科技公司科技公司技术副总,2014年11月18日被诉侵犯商业秘密罪,历时一年,沉冤得雪,被指控罪名不成立。 
        上市公司技术副总“生横财”惹怒老东家,被诉泄密索赔千万!演绎商界无间道! 
        刚刚筹备上新三板的东莞市某科技公司自称自主研发的光扩散板技术系国内领先,意外发现不到一年市面上竟有生产同样产品,巧妙的是自家技术部副总经理赖某与其他公司有业务往来,于是出其不意,先拔头筹,把赖某开除,并控诉赖某泄露商业秘密。 
        技术人才难觅伯乐,心酸往事无人问之 
        “只有中专文化水平的赖某鹏刚进公司时,还只是个基层的品检员。他非常勤奋好学,情商很高,得到了公司高层赏识,最后一路做到了负责生产的公司副老总。”公司同事如斯评价。 
        在公司一向评价很高的赖某跟记者叙述到,自己虽然学历不高,但一直待人诚恳,为人正直,想要通过自己的努力突破自身条件的限制,闯出自己的小天地。赖某一直很感激公司对他的悉心培养,可是老东家技术员工的红利却没有因为公司上市新三板而提高,反而对技术人才的要求更加苛刻。眼看家里的小孩日益长大,因此萌生赚外快的念头。从来没有泄露秘密的赖某因案件审理被刑拘一年,哭诉老东家如此绝情,抹杀技术员工的发展空间。 
        老东家百思不解:配方相似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法官解读本案神奇之处在于,涉案光扩散板生产技术确实属于原告商业秘密,而双方生产配方相似却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总结本案辩护焦点:首先,本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涉案公司的配方就是并非完全相同;其次,没有证据举证赖某有泄露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而涉案公司生产光扩散板的配方与第三方客户提供的生产配方一样,可以完美地证明涉案公司不仅与原告公司的生产配方相同,也与其他公司的生产配方相同,从配方来源上否定了涉案公司使用了原告方的商业秘密。 
        律师告诉记者,在此类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案件当中,如果没有证明员工的泄密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仅仅凭生活逻辑推理是很难让法院信服,涉密技术信息的来源多样,不能单一判断就是从原告方窃取而得,这也是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案件辩护的最佳切入角度。 
        跳槽员工如何防范商业秘密侵权,员工维权1.0时代即将开启 
        如今员工离职带走商业秘密事件高发,企业维权并不鲜见,但另一方面,身为相对弱势的企业跳槽员工面也同样对被扣泄密绿帽风险,那是否就无法可施? 
        在中小型创新企业如春笋般萌发的时代,离职的技术人员为寻找更大施展才华舞台之前,应当配合好原公司完成交接工作。广东长昊黄律师建议,首先,离职员工应当注意交接事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要核实需要签字的相关文件,不要为了尽快离职而盲目签字;其次,如果有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离职员工应当索取相应的竞业禁止费用,并看清楚合同禁止的内容;再者,要遵守保密协议的相关规定,不要以为没有收取保密费或竞业禁止费用就可以随意泄露原公司的秘密,要以国家法律依据;最后,若涉及侵权要争取最佳时间聘请律师与被侵权方沟通,避免损害结果扩大化。 
        结语:企业商业秘密维权同时,离职员工维权1.0时代即将开启,离职员工“防御技术”更需要与时俱进。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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