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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数额是如何认定的
发布日期:2019-11-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数额是如何认定的
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仍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其协助转移的资金系非法所得,仍采用隐秘、非法手段,协助他人转移巨额资金,并从中非法收取高额好处费,系协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是行为犯、举动犯,其犯罪构成同样需要符合一定的构罪要件。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一个包括数额、情节等内容的入罪标准并不是改变本罪的性质,而是将言简意赅的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构成要件予以细化。虽然法律条文没有要求数额,但是,司法解释对没有设定数额标准的犯罪在数额上予以规定的先例不少,且实践证明将构成要件从数额上设置入罪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
“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即通过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以及其他可能获取财物的犯罪所获得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犯罪所得收益”是指利用犯罪所得的赃物获得的利益,包括上游犯罪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所得”是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本案的“犯罪所得”即被盗的电线,而被告人王某获得的540元是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属于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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