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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应遵守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19-10-29    作者:程智华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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