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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止经营后,瑕疵出资股东是否应当履行出资义务?
发布日期:2019-10-25    作者:石文辉律师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履行出资义务不适当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负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出资额的义务。那么,在公司停止经营的情况下,瑕疵股东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观点通常认为公司停止经营后,瑕疵出资股东仍应履行出资义务。虽公司停止经营,但在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公司停止经营并不构成瑕疵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的理由。

【参考案例】
一、甲与乙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是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甲上诉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丙非法转移乙公司专利技术等资产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且丙也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构成甲可以不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款的合法理由。
二、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乙公司未依章程规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丙公司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虽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该事实并不影响股东继续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也与股东在公司清算程序、破产清算中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不相矛盾。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一款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整理:季艳丽
作者:温燕
审核:石文辉、常明
[1]: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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