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管辖,是指当事人(起诉人或原告人)基于法定的理由向有管辖权的原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诉讼案件行使管辖权,上级人民法院基于该申请决定由本院管辖或者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申请管辖有两种:一是申请由上级法院管辖;一是申请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当事人只申请由上级法院管辖或者只申请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上级法院有权决定由自己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而不必局限于当事人管辖申请的单一请求。就人类的一般心理而言,人们更愿意申请自己的案件由上级法院管辖,更愿意相信上级法院法官的办案能力和裁判的公正性。从而导致当事人单一请求由上级法院管辖申请的大量产生,无形中大大增加了上级法院一审案件的数量,而下级法院将会出现无案可审或者案件极少现象的发生,下级法院本来就案件数量不多,这样对下级法院来说更是雪上加霜。上级法院突破管辖申请的单一请求,就可以对此加以平衡。
申请管辖的目的,是为了使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脱离当地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干扰,和排除当事人对由原下级法院审理和裁判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同时,便于法院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便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管辖,当事人可以在起诉时提出,也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当事人在起诉时有理由相信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原下级法院管辖,会受到当地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干扰,原下级法院可能会不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管辖申请。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管辖申请理由的,也可以提出管辖申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管辖申请的,应当在案件裁判作出前提出。
管辖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原下级法院提出。原下级法院接到管辖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符合立案条件,但不符合管辖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作出驳回管辖申请的裁定;符合立案条件和管辖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将案件管辖申请及其他起诉材料移送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审查后,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七日内直接裁定不予受理;对符合立案条件但不符合管辖申请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管辖申请并指定由原下级法院受理或者继续审理;对符合立案条件和管辖申请条件的,七日内决定由本院管辖,或者以裁定的方式指定由其他的下级法院管辖。原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上级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为终审裁定。驳回管辖申请的裁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下级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复查一次。
上级法院对管辖申请审查后的处理方式。上级法院对管辖申请审查后,用决定的方式决定由本院管辖;用裁定的方式指定由其他下级法院管辖。
申请管辖的法定条件,也就是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原下级法院提出管辖申请。限定申请管辖的法定条件,目的是为了防止管辖申请权的滥用,从而防止大量的由原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毫无节制地涌入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虽然可以指定其他的下级法院管辖,但这必然会造成诉讼的拖延和上级法院工作量的增加,无形中浪费了诉讼资源。因为,正如上文说言,这一是符合人类“就高不就低”的一般心理,二是即使上级法院指定其他的下级法院管辖,至少也使案件摆脱了“与政府机关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当地法院的管辖。如果没有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将会毫无节制地行使管辖申请权。因此,有必要对案件管辖申请加以限定条件。并同时应赋予下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对管辖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查权,否则,限定的法定条件也只能形同虚设。
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申请的法定条件有:
1、被告行政机关为级别较高的行政诉讼案件,如基层法院受理的被告为区政府、县政府的案件。基层法院审理这种类型的案件,因法院的人、财、物受控于当地政府机关,法院自身往往会有很大的顾虑和往往会受到难以克服的干扰,并且当事人也往往会怀疑法院裁决的公正性。
2、原下级法院参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管理活动,当事人对同一事项提起诉讼或者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案件。由于原下级法院对行政管理活动的“先入”,应当视为该法院对该项行政管理事项的诉讼和非诉执行存在整体回避的情形,而法院整体回避是应当指定管辖的法定情形,并且当事人也会因为该法院的“先入”行为而怀疑该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公正性。
3、由原下级法院受理会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和干扰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仇慎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