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公司欠巨债,股东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出资是股东享有股东资格和权益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公司能够正常运行的物质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股东向公司打空头支票,不按期实缴抑或是抽逃出资。律师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就遇到公司瑕疵减资的情况,当公司产生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公司股东在减资前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债务?若股东出资期限未到期,债权人能否请求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观点: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虽然法律规定就减资情况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人是公司,但公司股东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督促公司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减资时的股东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瑕疵减资过程中股东的责任,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可比照公司法相关原则和规则来加以认定。实际减资股东虽不具有抽逃出资的主观故意,但瑕疵减资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方面,本质上并无不同。
未出资或者未按照约定出资的,既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侵犯,也同时构成对其他如实出资股东的违约,甚至还可能侵犯到公司债权人利益。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14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公司瑕疵减资可视为抽逃出资,公司债务加速到期,若公司股东未缴足出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三被告共同设立公司,后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形成纠纷,法院审理判决公司承担债务。后被告通过公司减资决议,且被告一直未出资,由此原告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故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7日,被告许某、徐某、张某共同设立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
2016年7月27日,原告A(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向B公司发送律师函,内容为关于要求妥善处理“成衣崩裂事件”后续事宜,认为被告与B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面料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B公司购买面料共计3,114米,金额为202,410元,在销售过程中出现成衣袖口、腰节等多部分出现极易崩裂的情况,统计损失共计1,681,000元,故要求B公司收到律师函后联络原告处理后续事宜。
2016年9月27日,B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形成决议,内容为被告注册资本由1,000,000元减至100,000元。2016年9月30日,B公司于文汇报刊登了减资公告。
2017年2月6日,闵行法院受理原告诉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判决,判令B公司赔付原告损失1,681,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原告依法向闵行法院申请执行,但因B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原告无法提供B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闵行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3月9日,B公司委托股东徐某办理注册资金变更的备案手续,并于同年3月15日递交了备案材料。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19日准予B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情况、章程变更登记。
另查明:原告及三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在原告向B公司发送律师函前,原告与B公司的股东之间就衣服面料的质量问题进行过沟通。在收到原告寄送的律师函后,B公司股东和原告进行过协商,提出以物抵偿1,681,000元损失,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还查明:在B公司办理减资后,当前注册资本100,000元,被告张某、徐某、许某均尚未出资。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一、被告在1,000,000元范围内对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在(2017)沪0112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执行到位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就第一项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B公司的减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二、被告张某、徐某、许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原告已于2016年7月27日向B公司邮寄了要求赔付的1,681,000元损失的律师函,B公司股东在知悉后与原告协商过以货抵偿的方案,且在此之前原告与B公司股东双方之间的纠纷进行沟通协商;而就在此过程中,B公司的股东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减资的决议,但却未能在减资过程中就减资情况通知已向B公司进行追偿的原告,致使原告无法要求B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B公司的减资程序存在瑕疵。
关于争议焦点二,实际减资股东虽不具有抽逃出资的主观故意,但瑕疵减资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方面,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可比照适用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来确定股东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第十四条也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B公司的股东应在减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关于B公司减资后剩余的注册资本100,000元,三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均尚未出资。法院认为,三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减资的原因是B公司经营困难,难以支撑下去,在此情况下,B公司无人经营管理,作为股东的三被告亦未履行其出资义务,放任B公司情况继续恶化,致使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权益受损,故三被告需对其尚未出资到位的100,00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辩称,因认缴期限未至故尚未出资到位,法院认为,B公司的股东明知公司已经营困难,面临关门的情况,同时公司已负有大额债务的情况下,视同抽逃出资,B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不能以认缴期限未至为由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B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177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A服饰有限公司与:张某、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民初12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