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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纠纷中主张公司方的设备价格过高可行吗?
发布日期:2019-10-12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可行。一般主张公司方提供的设备、物料等价格高于市场价的,都很难证明,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建议还是从其他方面入手打官司。
判决书节选:
关于王凤是否可以设备报价畸高,以及婴乐士公司未提供相应票证为由解除《婴乐士亲子游泳馆经营合同书》的问题本案中,由于设备的提供与安装事宜是由泰普乐公司与王凤于2014年10月21日所订立的《亲子泳池工程合同》所约定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基于该亲子泳池设备的提供与安装事宜,所约束的合同当事人应为泰普乐公司与王凤双方。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所产生的纠纷由仲裁机构处理。
即使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下列事实:1.婴乐士公司进行报价;2.婴乐士公司表示愿意提供相关票证;3.王凤与婴乐士公司订立的《婴乐士亲子游泳馆经营合同书》第4-1-2条约定了婴乐士公司“有权指定泳池设备供应商”,第4-2-8条约定了婴乐士公司“负责根据约定提供设备一年保修的服务”;但:其一,婴乐士公司的报价并没有显示有对《亲子泳池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产生影响,亦没有转化为该合同的条款;其二,王凤与婴乐士公司订立的《婴乐士亲子游泳馆经营合同书》第4-1-4约定婴乐士公司所有活动“均以合同为准”,而《亲子泳池工程合同》是由王凤与泰普乐公司双方针对设备、设备安装等专门事宜订立的,合同约定由泰普乐公司确保设备的质量与安装质量,并约定了设备的交接、验收,以及保修期,泰普乐公司亦实际履行了该合同的主要义务。基于合同相对性,关于该设备相关票证的交付义务,应由泰普乐公司承担。就涉案的《亲子泳池工程合同》而言,婴乐士公司并非合同的任何一方,尽管婴乐士曾在电子邮件中表示愿意提供相关票证,但不足以表明婴乐士公司取代了泰普乐公司或加入泰普乐公司在该合同中的甲方地位,从而成为该合同的主体之一。仲裁机构经审理后,对泰普乐公司与王凤之间的《亲子泳池工程合同》做出了生效裁决,亦进一步证明合同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为泰普乐公司与王凤。因此,王凤基于该泳池设备所产生的所有诉求,包括要求泰普乐公司提供票证,以及因设备本身质量、设备安装质量问题造成其损失等,均应以《亲子泳池工程合同》为据,向仲裁机构依法提出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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