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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10-12    作者:单义律师

 一、2018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
  【赔偿新标准】每日284.74元。
  【实施时间】2018年5月16日起。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2018国家赔偿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申请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公民可提出国家赔偿。具体赔偿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
  (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因此,只要出现以上情况之一,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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