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归责标准是什么?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标准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条总的原则将违法归责原则规定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意味着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给公民造成了实际损害,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在总则中采用的是违法归责的一元化体系,但在分则中的刑事赔偿方面又出现了结果责任的归责原则。这就导致了在归责原则问题上的价值体系冲突,引起了各界的热议,也成为了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作为一种归责原则,违法责任原则也有其存在的价值。笔者认为违法归责原则在本质上属于过错原则,是一种客观过错。具有以下优点:
首先,违法原则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及宪法规定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也很协调;其次,违法原则简单明了,易于接受,可操作性强;再次,它避免了主观过错原则的认定困难;第四,它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受害人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 另一方面,违法责任也有不足之处,在适用时应注意如下问题:对“违法”概念的界定必须合理,不能过窄也不能过宽,要符合实际,具有适当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违法责任原则也应与其他归责原则相结合,尽量避免单一归责原则的片面性、狭隘性和局限性;适用违法归责原则还必须限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二、现行违法归责原则的局限性
(一)总则无法统筹分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总则第二条明文规定违法归责原则,意味着该原则在整个国家赔偿制度归责标准体系中的核心和主导地位,统帅整个国家赔偿的归责标准,对于实践起着指导意义,必须坚持这一原则,不得违背。
(二)违法归责原则违背了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立法本意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违法原则首先考察的是侵权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只有当侵权行为违法才会去考虑如何赔偿。所以违法归责原则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错误的,在价值层面上存在缺失。
(三)赔偿适用标准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
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强制措施(拘留、逮捕等)赔偿适用标准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中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标准的规定不一致,有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