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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日期:2019-10-09    作者:单义律师
一、产品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产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产品存在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从该规定看,证据规则并没有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也没有规定由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产品不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产品质量缺陷是什么意思  产品质量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是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从而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一般是指涉及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三、产品质量缺陷赔偿范围  1、因产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可要求产品的责任人恢复原状、修理,如果不能恢复原状,则要根据损失的情况折价补偿。
  2、直接损毁的财物的实际价值,如果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损害,被直接损毁的物品要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的数额,如:八成新的彩电,原价5000元,则只能按4000元赔偿。
  3、除直接损毁物品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例如:电风扇漏电造成房间起火,而该房间是旅馆内的,则除实际被烧毁的财物可要求赔偿外,因不能作为旅馆使用而减少的营业收入也应作为损失计入,可要求赔偿。
  4、为处理事件而耗费的钱财等,包括误工收入、交通费、鉴定费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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