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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9-09-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可诉性)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所以法具有社会性;法不调整单纯的思想,法不调整所有的行为,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法的反复适用性。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公共权力机构一般指国家。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通性;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平等对待一切社会成员,法律的要求始终对全人类具有普遍性。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这里特别强调国家强制力是通过法定程序间接地表现出来的。国家强制力不是唯一保证法律实施的工具。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即是权利义务观念形成,这是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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