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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法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5-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规范性: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不特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区别于技术规范

  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自觉性、公共性、一元性。区别于道德、习惯

  普遍性:普遍有效、普遍平等、普遍人性。区别于宗教

  权利义务性: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独特标志

  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国家强制并通过法律程序的方式实施。具体的可操作性、可诉性。

  【例题·不定项】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法律 教育 网

  A.某地级市政府发布的文件可以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且具有国家强制性,属于法律的范畴

  B.我国宪法规定保护特殊主体的权利违反了法的普遍性原则

  C.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说明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

  D.我国刑法盗窃罪中关于“数额较大”的规定可以由各地高院根据本地的经济状况确定,这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一般的地级市没有立法权,所以其不是立法主体。

  选项B说法错误,我国宪法规定保护特殊主体不违反法的普遍性原则。

  选项C说法错误,在我国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选项D说法错误,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数额”规定不一致不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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