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武、李某军【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辛晋敬律师【被告】河南省新乡市某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乡政府”)
案情简介
李某武、李某军在河南省新乡市某村分别拥有一处房屋,该两处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城中村改造的征收范围,两人就征收补偿事宜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11月14日,在未收到任何强拆文件的情况下,某建筑公司对两人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李某武、李某军通过打听,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傅增强律师、辛晋敬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为自己维权。
京平律师介入后,经过详细调查,确定强制拆除行为虽是某建筑公司作出的,但强拆主体实际为某乡政府。随后,京平律师指导李某武、李某军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京平律师主张:某建筑公司受某乡政府的委托对李某武、李某军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该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某乡政府承担;并且某乡政府主张拆除原告李某武、李某军的房屋,事先经过李某武、李某军的同意,但并未提出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明显不成立。
胜诉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4日拆除原告李某武、李某军的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