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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就业合同未获得行政许可为无效合同
发布日期:2019-09-20    作者:吕旭辉律师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必须获得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许可,某些公司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与被培训人员签订保证就业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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