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是指从事高息放贷,俗称“放高利贷”的个人或是资金实力强但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公司。职业放贷人,其从事的是以不特定人“放高利贷”为职业,牟取不正当利益。
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职业放贷人从事的是商事行为,应按照商事规则和金融业的规则予以规范和引导。
在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遵行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原则予以判断。
对职业放贷人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对外放贷,严重扰乱社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的,涉嫌刑事犯罪宜由刑法予以规范;如果其民间借贷活动仅涉及行政违法,不涉及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司法上不宜作简单的无效处理。
职业放贷人并非法律概念,认定职业放贷人目的是为加强对职业放贷人出借行为的严格审查,比如出借资金来源、交付、利率、还款等,是为了避免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不是认定职业放贷人就当然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无效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认定。
如果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话,则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借款人无须再支付高额利息,仅需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