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续多次重新签订借条的情况,本金和利息如何认定?
在连续多次重新签订借条的情况,本金和利息如何认定?
实践存在双方当事人多次重新签订借条的情况,相当于出现多期借款,这种情形下,需要分两步计算:
首选逐步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
然后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举例说明:
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1年期满,重新出具了债权凭证,约定本金为124万元,年利率和借款期限不变。此后年年如此,又出具了三份债权凭证,分别约定本金为153万元、190万元、235万元。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291万元及利息70万元共361万元。
此借款共有5期,每一期约定的年利率均没有超过24%,第1期本金为100万元,此为最初的本金数,产生的利息为100×24%=124万元,该利息计人第2期本金,第2期的本金为100+24=124万元,以此类推,第5期利息为291×24%=70万元,本息和为291+70=361万元,这也是债权人要求偿还的数额。最初的本金数额为I00万元,经过了5期,整个借款期间为5年,故本息和的上限为:100+100×24%x5=220万元。债权人请求的数额已经超过了上限,所以对于债权人请求的361万元,人民法院只能支持220万元,对于超出上限的361-220=141万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