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观点
法院裁判股权变动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股权变动,股权变动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交付或登记等公示行为,股权变动的发生是基于生效裁判,在能够导致股权变动的法院裁判文书生效时股权就发生变动。此外,当股权权属发生争议时,法院是对争议进行裁判的终局机关,法院裁判文书具有确定的、终局的法律效力,且具有国家强制力。因此,法院生效裁判中的股权变更内容应具有设权效力,可使权利人取得股东资格,即使裁判生效后未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二、律师建议
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达到直接变更股权的目的,但股权的受让人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以防止工商登记或是股东名册记载的股权与真实的股权状况不一致而发生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潜在法律风险。
【参考案例】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B公司是基于本院出具的执行民事裁定书取得了C公司11.5%的股权,该股权的取得是源于B公司对C公司原股东D公司所享有的合法债权。因D公司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且在D公司原持有的C公司股权评估拍卖未果的情况下,按照评估价格折抵成相应股权后由B公司取得了系争的股权。故本院认为B公司对C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予以确认。虽然B公司至今未在工商部门被登记为C公司的股东,但并不影响其依照法律规定主张自己作为C公司股东的权利。
案例二、某电缆厂与A公司、B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被告对于原告是否实际出资存在争议,因瑕疵出资形成的纠纷系股东出资纠纷,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结合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可确认,原告系被告的初始登记的股东,具有被告的股东资格。
案例三、A公司与周某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A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属合法有效。根据原、被告间关于股权转让达成的协议,原告已依约履行了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义务,B公司股东名册中也已将所转让股权办理了变更登记,故被告已转让给原告的其在B公司的30%股权已归属原告所有,且上述事实已由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
案例四、何某某与A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原告何某某享有张某某名下的被告A公司40%股权的一半份额,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现被告未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在本院给予的宽限期内也未予办理,故原告要求被告将20%股份变更登记于其名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作者:常明
审核:汪建生
来源:[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生效裁判可直接产生股权变动效力》,《人民司法》2014年第14期;[2]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