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与被告郑某系朋友关系。
2016年1月24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马某借款5万元,碍于朋友情面,马某将自己靠收废品攒下的现金5万元借给郑某,郑某写了《借条》一份给马某收执。
当时双方还约定,若郑某逾期未还款,则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
马某是一个朴实的农民,已50多岁,知识文化水平偏低,当时只想着是郑某本人写的借条就万无一失了,也没有细看借条上的字。
其实,借条上郑某把名字中的“维”写成了“伟”。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后来郑某一直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还玩起了失踪,不接马某电话,马某到郑某住所也找不到郑某。
无奈之下,马某将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郑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6万元。
法院裁判
蒙自法院受理后,通过各种方式仍然找不到被告郑某的下落,法院依法对郑某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
对于借条上出借人的姓名与原告马某不一致的事实,法官在依法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和查明事实之后,依法判令被告郑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至此,马某才算松了一口气。
问题来了
法官是如何判断借条上
出借人与原告马某系同一人的呢?
来看看法官是怎么说的吧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本案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为实践性合同,即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了借款为要件的。
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给原告,原告实际将借款支付给了被告,合同成立并生效。
虽然借条上的名字与原告实际的名字不一致,但两个字是同音字,且原告持有借条原件,并实际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就应该就借款本息偿还给原告。
根据原、被告的知识文化程度、普通人的行为习惯及原告实际交付借款给被告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万元。
温馨提醒
温馨提示:大家在书写、签订借条、合同、协议等等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时,切记一定要看清楚、写清楚,特别是名字一定要与身份证一致、身份证号码不能写错,金额、时间等等重要内容一定要严格书写正确,以免造成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