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吴自旺与雷伟程与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俞小貂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458号(合议庭成员:王友祥、王毓莹、王丹,裁判日期:2016年3月31日)
最高法院认为: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本案中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人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主张民事权利,依法应当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