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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伪造印章被判刑 购买人亦受处罚
发布日期:2019-08-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马云骢)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案件。最终石景山法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及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案件中伪造证件购买者龙某、黄某均已被行政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租住地内通过微信,为龙某、黄某分别以人民币150元、1300元的价格伪造北京城市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1个、不动产权证书1本。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郭某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其租住地内,大量伪造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并以人民币40-1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至被告人郭某被查获,民警从其租住地起获已制作完成的“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90余张。经民警对被告人郭某租住地进行搜查,起获电脑、打印机、塑封机、钢印架、扫描仪等作案工具,以及大量各类印章、人名章、空白的各类证书等。

  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郭某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并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最终判处郭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及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案扣押的相关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卖假证”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买假证”也逃不过相应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一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两名购买伪造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不动产权证书1本的人均收到了行政处罚,法官再次提醒大家,想要获得相应资格证书,要通过正规渠道接受正规培训,学习到真知识、真技能,参加统一资格考试,切勿抱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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