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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受到职业伤害从何时开始计算工伤时间?
发布日期:2019-08-15    作者:王丽侠律师

劳动者受到职业病伤害后从何时开始计算工伤时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如何寻求救济?
案例:
28岁的小伙子小吴在一家知名的电子制造企业打工,他负责喷涂一种金属材料,每天在车间工作十几个小时。2007年7月,小吴出现了严重的咳嗽、气喘,并伴有持续性的发烧。随即在当地住院进行治疗。CT检查发现,小吴的肺部全是白色的粉尘颗粒。而医生取小吴肺部组织活检寻找病因,发现在患者的肺泡里有像牛奶一样的乳白色液体。2007年7月5日,医生将从患者肺部找到的白色粉尘颗粒送到南京大学的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主要成分除了氧化硅和氧化铝外,还有一种重金属元素引起了专家们的注意,那就是“铟”。“铟”是一种稀有金属,是制作液晶显示器和发光二极管的原料,毒性比铅还强。医生诊断认为这是一种尘肺病,也是一种新型职业病,企业应引以为鉴,保护职工健康。小吴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小吴受到的职业病伤害属于工伤。20007年9月21日,小吴向社保局提出工伤医疗待遇申请,同日,该局作出名为《关于退还工伤医疗待遇申请材料的通知》,告知其职业病诊断时间之前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因此不予收取相关材料。小吴不服,诉至法院,称其被诊断患职业病前的医疗费,是为了治疗职业病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已经确诊为职业病,就应当自其发病时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社保局对其作出的《关于退还工伤医疗待遇申请材料的通知》,并责令该局重新作出决定,将小吴在职业病确诊之前所支出的治疗职业病的医疗费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律师说法:
职工因工作患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对此,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时间点从何时起算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诊断、鉴定职业病属于法律行为,时间上具有确定性,患病职工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起算点应为所患之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即只有经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该职工才能确定为职业病病人,并从被诊断为职业病病人之日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在此之前的相关费用,应由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故小吴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起点应为其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即2007年7月5日,社保局不予收取小吴在此时间之前的工伤医疗待遇申请材料,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小吴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小吴提出职业病病人在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就应当自其发病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如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也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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