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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解决必须的生活需要遭受伤害的,算工伤吗?
发布日期:2018-11-16    作者:李丹律师
括买菜在内的生活活动与工作存在高度的关联性,工作与生活密不可分,故认定黎某在买菜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为工伤,是合理的,也是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综合来看,对于劳动者工伤认定问题,除通常情况下需要考虑的伤害后果是否与工作有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外,对于较为特殊的工作岗位与工作环境,工伤认定部门还应综合考虑劳动者工作性质及工作状态的具体情况,这样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工伤认定应该在坚持法律底线的情况下灵活操作。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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