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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机动车撞死他人,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19-08-15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简介: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2016年12月7日15时许,邓某在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去庞某住宅地坪处卖菜。邓某在车过程中,由于没有注意观察周围情况,致使所驾车辆碾压到正在该地坪处玩耍的庞某。事故发生后,邓某将庞某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当日,庞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庞某系因头部被碾压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判决:道路外撞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
邓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外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非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邓某驾驶机动车在庞某住宅地坪处倒车不注意周围环境,导致庞某头部被碾压,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由于事故发生地在居民住宅地坪处,非通行的道路上,所以邓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邓某作为驾驶员没有驾驶证,他应在操作机动车过程中尽到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到正在玩耍的庞某,造成庞某死亡,邓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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