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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强制猥亵罪中的‘强制’”等两问两答
发布日期:2019-08-07    作者:高震律师

问题一:
如何理解强制猥亵罪中的“强制”



咨询类别:未检


咨询内容:构成强制猥亵罪,要求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他人。如何理解“其他方法”?若案件中虽然违背被害人意志,但因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其心理防御能力比较差,犯罪嫌疑人只是称不让其猥亵以后就不帮忙打架,或者因为犯罪嫌疑人帮了忙,被害人为还人情而被猥亵,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咨询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检察院 曹琪


解答专家仲宏宸:刑法对猥亵儿童的行为有特殊规定,即“猥亵儿童罪”,这体现出法律对十四岁以下儿童的特殊保护。对于猥亵儿童罪,不要求采取强制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危害,不论儿童是否同意(考虑到儿童的认知,其承诺无效),都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十四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该行为需要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但“其他方法”不要求达到类似强奸、抢劫等犯罪中的足以压迫对方反抗的程度,仅需达到心理上的震慑或压迫即可。在具体案件中,要结合十四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认知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即所要挟或拟提供的交换条件是否在被害人看来足以使其不得不允诺行为人对其的猥亵。问题中的被害人基于行为人承诺帮助打架和还人情等原因的允诺,建议办案人从被害人当时所处境遇方面分析,论证是否达到心理上的震慑或压迫。


问题二:
关于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的效果问题


咨询类别:未检


咨询内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常根据案情需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进行心理疏导或心理测评,实践中委托的心理咨询师往往要求经办人回避疏导或是测评现场,而后只能通过心理咨询师出具的报告了解当时的情况。问题是,咨询过程隔离经办人,而报告也只能体现咨询的一部分内容,对于心理咨询师如何与之沟通,经办人无法把握,是否不利于案件的办理?


咨询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 李梦斌


解答专家王映: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进行心理疏导或心理测评时,心理咨询师要求无心理咨询资格的人员回避疏导或测评现场是正常的。如果经办人具备三级或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可以向心理咨询师提出自己拥有相关资格,能否陪同但不发言。如果心理咨询师不同意或经办人不具备相关资格,可在心理疏导或测评结束、未成年人离开后,立即与心理咨询师交流,询问疏导和测评的具体过程和相关问题。建议检察官与相关心理咨询师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方便沟通和交流,心理咨询师也更容易掌握检察官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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