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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听证时间要求
发布日期:201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听证的时间要求:

  (1)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办案单位提出。

  (2)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听证,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按期举行听证。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要求听证3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3)听证会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举行,并于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将载有举行听证时间、地点的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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