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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给缴纳社保费,劳动者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发布日期:2019-08-06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介绍:未缴纳社保费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5年8月张三到欣欣公司工作,约定欣欣公司每月支付张三工资1200元,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欣欣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工资。2006年9月,张三从欣欣公司辞职。2006年10月张三发现工作期间欣欣公司没有给其购买社会保险,便要求欣欣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欣欣公司拒不承认双方有劳动关系。张三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张三向仲裁委提交了工牌、活期存折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1、欣欣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2、以未支付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未给缴纳社保费,劳动者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欣欣公司应为张三补缴所有欠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张三已经自愿与欣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其就不能再以该规定来追索经济补偿金,因此,张三的该项请求未得到仲裁委支持。公司未给缴纳社保费,劳动者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说法: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追索经济补偿金
1、关于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结合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进行认定。本案中,张三的所举出的证据已足以证明其劳动关系的存在,所以欣欣公司不能以没有劳动合同而否认劳动关系的建立。
2、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本案中,张三已经自愿与欣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其就不能再以该规定来追索经济补偿金,因此,张三的该项请求未得到仲裁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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