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宋某3系宋某某的姐姐,被告宋某2系宋某某的妹,宋某某的父母早已过世。宋某某于1982年收养原告宋某1,后宋某1由宋某某抚养长大。2010年,宋某某因病去世,在宋庄村留有房产一处。2018年10月,被告宋某2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出卖。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争诉房屋归原告宋某1所有;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宋某3、宋某2辩称,宋某3是宋某某的姐姐,宋某2是宋某某的妹妹。宋某某一辈子没有结过婚,在1982年收养了原告宋某1,当时记得也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然后宋某某将原告抚养长大。宋某某在宋庄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就是本案争诉房屋。2010年,宋某某因病去世。他去世的时候,我们的父母也早已去世。除了宋某3和宋某2,宋某某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宋某某在世的时候,曾经说过去世后要把自己的全部财产都留给原告宋某1。现在两被告也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房屋由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
律师意见: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其所有,虽然本案中两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涉案房屋于2018年10月由宋某2进行了处分,实际上涉案房屋与案外人李某之间存在纠纷,原告应当另案先行处理与李某之间的纠纷。现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进行确权,回避了与李某之间的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无法确认被告宋某2与案外人李某之间协议的效力。现涉案房屋权属不明,原告通过继承纠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其所有,证据不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当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宋某1负担。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