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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官司案例:法定继承人之间因房屋继承引发的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11-1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王某系被告王某某之父,原告尤某系被告王某某之外婆。南旺村101号、901号房产系原告王某与前妻(已去世)的夫妻共同房产。其中101号院现由被告一家居住,901号院现由原告居住。因被告不尽赡养义务,故请求法院分割南旺村101号、901号房产。
  原告尤某辩称,原告尤某自愿将所应当继承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全部赠与被告。
  2、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答辩称,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曾就两套涉案房屋的分割事项达成过一致,并就此签订了一份协议,故不同意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继承履行该协议。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尤某系张某之母,原告王某系张某之丈夫,王某、张某二人共育有被告王某某一子,二人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共同在南旺村101号和901号建设房屋数间。张某去世后,原告王某与案外人再婚。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两处涉案宅院房屋结构图显示,101号院共房屋六间,分别为北房四间、西房两间,现由被告王某某一家居住使用;901号院共北房三间,现由原告王某居住使用。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二人曾就涉案房屋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根据该协议显示,原被告二人曾对于101号院归被告王某某、901号房产归原告王某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王某某在协议中明确表示自愿承担原告王某的医疗及生活花费,赡养其安度晚年。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101号院内房屋由被告王某某继承。
  2)、901号院内房屋由原告王某继承。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101号院及901号院内的所有房屋均系被继承人张某和原告王某二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系二人的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张某去世前并未订立任何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根据前述事实来看,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但是,由于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二人曾就两套涉案房屋的析产继承一事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一份分家析产协议,根据被告王某某向法院提交的分家协议,在该协议中二人约定101号院归被告王某某、901号房产归原告王某,且由于原告尤某已经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将自己依法应当继承的产权份额全部赠与被告,故该分家析产协议内容形式均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故应当认定为生效的析产协议。原被告二人均有义务继续履行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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