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案情简介:举办了结婚酒宴没办结婚证
原告黄小月和被告徐进于2006年农历正月13日在武宁县清江乡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酒宴,之后双方就一直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一直到2013年下半年。2008年武宁县清江乡大田村12组进行新农村建设,原、被告被安排在其中,2008年3月6日,原、被告以被告徐进的名义取得了江西省建设用地许可证。2009年上半年左右,原、被告在武宁县清江乡大田村12组的两层两间房屋建成,并进行了装修(其中含购买了热水器一台)。
2014年1月,原、被告因房产分割产生纠纷,原告对该房屋内墙墙壁进行了损害。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屋财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房屋及热水器的价值达成了一致,双方均同意该房屋及热水器作价140000元。
案件结果:该房屋判决归属被告徐进,另被告徐进补偿原告黄小月房屋作价款2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只出资9000元。且未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有其他的出资行为。因此被告徐进对该笔财产应当享有较大的份额。由于原被告并为未履行法定结婚手续,因此该房产的分割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划分,只能按共有财产划分。
律师说法:非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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