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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能源(600403)股票索赔提示
发布日期:2019-08-02    作者:齐程军律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大有能源(600403)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征集代理工作。
2017年5月5日晚间,大有能源(600403)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大有能源违规主要涉及 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在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披露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可能对相关目标资产带来的风险等。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 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2012年2月20日至2013年10月24日之间买入大有能源(600403)股票,并在2013年10月2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诉讼时效至202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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