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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网络售卖电子烟 90后男子被判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9-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牟文洁)  90后男子刘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售卖电子烟,销售金额达14万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11月,一次偶然的机会,26岁的刘某通过朋友接触到了电子烟,“敏锐”的他从中察觉到了商机。刘某想起之前去日本旅游时认识的导游,便委托他们帮忙代购,每条电子烟大约人民币320元左右,自己通过转卖获取利润。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刘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收购大量IQOS电子烟(烟弹),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的暂住地,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向张某出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万余元。

  2019年3月16日13时许,北京市昌平区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机关在刘某的暂住地将其查获,并现场起获3条电子烟,经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刘某能够积极上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外,在案扣押的手机一部、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如今,电子烟成为不少烟民的“新宠”,巴掌大小的IQOS电子加热器具,配上进口烟弹,不需要打火机点烟,便可以“吞云吐雾”。在很多烟民眼中,买卖、使用电子烟,成为一种“新时尚”“新潮流”,不少人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

  电子烟虽不同于普通香烟,但也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售卖电子烟,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更会触及法律,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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