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6年5月修某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1日受害人戴某向鸡西市鸡冠区公安分局报案后,犯罪嫌疑人修某当日被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侦察:2016年10月2日修某盗窃受害人戴某价值136360元的茅台酒、2016年10月20日修某盗窃受害人戴某价值27210元的茅台酒,合计约160瓶163570元。
辩护概况:依法委托后,通过会见和阅卷发现:2016年11月17日修某供述盗窃4、5箱与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的163570元矛盾极大。通过计算起诉书中列明修某盗窃茅台酒约160瓶。据报案人说每小箱6瓶、大箱12瓶子。这样计算下来,如果用小箱装是26箱、用大箱装装是13箱,如果是大小箱都装的话应当在13-26箱之间。这么多箱在一辆广本雅阁车后备箱是装不下的、完全不符合常理。
本律师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及时向法院申请侦察实验。2017年8月2日法院组织公、检、法、律师四方面进行了侦察试验,结论是广本雅阁车后备箱最多装下约80瓶茅台酒。二是针对被告人修某2016年11月17日(刑事拘留期间)在鸡冠区公安分局做出的“2016年10月2日盗窃”供述,本律师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法院组织了庭前会议,并最终排除了修某2016年11月17日供述。三是指导修某争取各种从轻、减轻量刑。在坦白的基础上,全部退赃,并且举报它人犯罪,被检察院认定为立功。
案件进展很顺利,2017年10月18日开庭审理,检察院作出鸡冠检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将盗窃数额从163570元降低到64024元。数额由特别巨大降低到巨大,量刑降低明显。2017年11月6日开庭,当庭宣判三年(虽然是累犯,但判决了最低年限)。本案既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又在法律规范内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修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