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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之诉、公司罚款决议、中小股东权利救济等法律问题总结归纳。(第38期)
发布日期:2019-07-19    作者:石文辉律师

019年7月18日下午,盈辉律师团队周学习提前进行,本期主要内容是对股东派生之诉、公司罚款、中小股东权利救济等法律问题总结归纳。为了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团队将不断钻研、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归纳总结】
一、股东如何直接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
第一,具备股东资格。
第二,股东提起诉讼系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这一规定的设置,主要考虑到公司纠纷中,司法应持有限介入原则,即是对公司自治机制的补充和救济,所以审判权在介入公司纠纷之前,应当首先穷尽内部救济。
第三,符合法定前置条件(穷尽公司内部救济)。股东派生诉讼作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失灵而设置的救济措施,目的在于促使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作用,以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尊重公司的自主意志以防止股东滥用诉权、节约诉讼成本。这决定了公司股东只能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措施后才能启动该类诉讼。即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向侵害公司权益的对象主张权利,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符合条件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该公司股东才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二、未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罚款标准及幅度,所做出的罚款决议是否有效?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无权对股东处以罚款,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但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股东会在超出公司章程约定的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属于法定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
因此,在公司章程未作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并无对股东处以罚款的法定职权,如股东会据此对股东作出处以罚款的决议,则属超越法定职权,决议无效。
三、公司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权利的,中小股东如何救济?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中小股东可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主张大股东承担滥用股东权利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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