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知识产权如何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知识产权应该如何处理呢?之所以想写这个问题,源于笔者之前看过一篇文章,是一位律师分享的真实的案例,大致内容如下:
说的是一对小夫妻,自由恋爱结婚,这个丈夫B是个青年雕塑家,虽然一直潜心创作但在双方结婚前几年一直都没什么名气,作品也卖不出什么高价,而妻子C为了支持丈夫的理想,一直在外努力挣钱养家,给丈夫提供好的创作环境,甚至连雕塑用的材料都是妻子买的,善良又勤奋的妻子相信自己的丈夫一定能够达成理想,虽然双方的生活过的比较拮据,但双方的感情很好,日子过的还是蛮幸福。
后来,这个丈夫终于创作出来了一组作品,这组作品中的大多数雕塑模特就是他的妻子,有一家公司A就看重了这组雕塑作品,愿意出260万来买这组作品。两个人都以为好日子就要到来了,但事与愿违,与大多数患难夫妻结果一样,这对小夫妻也是可以共患难而不能同富贵,这个丈夫后来就认识了一个另外一个女孩D,双方进展飞速,这个女孩D显然对我国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就给这个丈夫出主意,让他不要跟A公司去签协议,不然离婚的时候这260万要分一半给C,等跟C离婚之后再签,这样就不用分给C了,之后,大家都懂了,故事的结尾都是一样的,小三成功上位,原配黯然离场。
故事虽然比较狗血,但这里面的涉及到的关于离婚案件中对知识产权的处理问题还是值得大家了解的,本文就简要叙述一下,在离婚案件中,知识产权应该如何处理。
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所产生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一种智力成果权。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的第十七条第三项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分为实际取得和明确可以取得两部分,并且这两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不仅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作者的配偶无权在作者的著作中署名,也无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如果作者的手稿、字画、雕塑作品、设计稿等在离婚时还未出版或被采用,那么它就仅仅属于作者个人的精神财富,没有取得什么收益,不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因此也就不能请求分割,但是一旦知识产权取得收益,那么取得的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这些知识产权收益的获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知识产权的获得离不开配偶一方的支持和帮助,因此,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如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等,应当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分为已经实际取得的,和明确可以取得的两部分。对于已经取得的一般没有什么太大的争议,但是对于明确可以取得的这一点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了,像本文开头所述的那种情况,已经有公司表示要购买并谈妥了价格,但是尚未签订合同,这种情况是否能够认定为已经能够明确可以取得呢?
答案是不能,因为虽然B本身对这个价格是满意的,仅仅是因为不想分给C而不愿意签订合同,但是只要未签订合同,这组雕塑能取得的知识产权就是不确定的,作为这组雕塑的作者,B有权决定将其作品永久收藏、馈赠他人、或者依法出售,但是就算出售,也不能保证B就愿意以260万的价格出售给A,所以这组雕塑能取得的收益就是不确定的。在夫妻离婚时,只能就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东西是不能估价予以分割的,知识产权只有在转化为具体的财产收益时才可以进行分割,因此,虽然感觉很不忿,但是法院的处理也是合情合理的,对这组雕塑没有办法进行处理。只能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而在本案中,B和C的夫妻共同财产除了这组雕塑就没有什么有价值的东西,故本案的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虽然这可能是个案的情形,但确实也免不了会有人来钻这种法律的空子,我们总是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作为法律人,我想大家都清楚,法律的规定总是滞后于实际生活的,笔者期待在以后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能够加以改进使其更加的合理。在实践中虽然也有如下两种的解决方式:
1、折价补偿,可参照民法中不可分物的分割方法,聘请专业人员对该知识产权的预期利益进行估价,由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暂不分割,在判决中将知识产权归双方所有,保留一方的诉权,待今后取得经济利益后再行分割。
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种方式的可行性如何,其实也有待探讨。
对于离婚案件中双方未做约定的情况下具体的几种知识产权的分割方式,本文也简要梳理如下:
1、对专利权、商标权的分割。权利人取得专利权、商标权的目的就在于使用其权利,使得其知识产品的潜在利益转化为巨大的财富,与著作权相比,具有较少的人身权的内容,因此,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简单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分割方法即可,但是,分割专利权、商标权如涉及变更登记的,应按照规定变更登记,并且不能因此影响第三人的利益。
2、著作权的分割,著作权的人身权属性非常明显,其作品一般都包含作者的情感因素。著作权作品通常都反映了作者独特的品格和不同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甚至有些作品涉及作者或者他人的隐私。而且与专利权、商标权不同,作者创作作品可能并不完全是经济利益的驱使,可能纯粹是一种表达。因此,应认为竞价措施不适用于著作权。在分割著作权时,权利只能归创作方,但是,既得利益可以分配,未来利益也可以约定分配比例。
3、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的作品,在离婚后再版的,对于在再版的收益,另一方是无权要求分配的,因为在离婚时,其作品能否再版是不确定的,也是无法预知的。只有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就已经与出版方签订过出版合同明确约定好将来再版时的稿酬,这种情况下,这笔收益就属于“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可以在离婚时或离婚后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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