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希婧)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薛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薛某某未上诉。该案是二中院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以来受理的首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薛某某在本市某小区内接收卷烟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收缴云烟(软珍品)360条、中华(软)30条、双喜(软)310条共计3个品种700条卷烟。经鉴定,总价格为人民币(略).6元。同年10月21日,薛某某为收货人的双喜(软)709条、云烟(软珍品)90条2个品种799条卷烟,在本市某货场被现场收缴,经鉴定总价格为人民币65338.64元。上述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该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购进后意图销售,经评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略).24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打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