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们,你们知道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的起诉点如何起算吗?今天,就用一份判决告诉你。
何某与刘某于2013年5月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后育有二女,由于婚前缺少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夫妻性格不合,价值观念上有较大差异,经常因琐事吵闹。
2018年11月份,何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因何某提供感情不和证据不足,判决不予离婚。
2019年5月9日,何某再次诉至人民法院,以夫妻分居二年多,现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长女、次女由何某抚养,刘某不支付孩子抚养费。
原告何某曾于2018年11月2日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刘某于2018年11月1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收到该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自收到起十五日内不上诉即自动生效,故该判决生效日期为2018年12月2日。现因何某于2019年5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尚未满6个月,其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法院裁定驳回何某的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原告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其再想起诉离婚,必须六个月以后才可以起诉,除非有新理由、新情况。
那么法律规定的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的起诉点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不少当事人也因为不到六个月就起诉被法院驳回起诉。本案何某就是这样,其知道判决不准离婚后有六个月的“冷静期”,但不清楚的是六个月到底从何时开始计算。何某理解的是从判决之日开始计算六个月,所以在2018年11月9日判决作出的六个月后的2019年5月9日向法院起诉。但其实六个月的起算点应当从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开始计算,也就是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再加六个月的时间原告才可以再次起诉。当然,如果是被告起诉离婚的话,则不受此六个月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