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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千份判决告诉你如何处理家暴离婚案件
发布日期:2017-04-01    作者:110网律师
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对家暴受害者权益保护的体现,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仍需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与总结。李小非律师带领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联合广州市和合家事中心共同分析了2016年广东省内近千件涉家暴的离婚案件,并总结得出本报告内容。
本报告从基本情况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情况,以及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妇女维权情况三部分展开,总结和梳理《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以来法院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情况,以及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妇女维权情况,客观反映受家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维权意识以及权利保护现状。
(文末可下载全文)
 
文/卓冬青 李小非 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报告总结 一、家庭暴力因素在离婚案件中尚未得到自诉受害人的充分重视
在735件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自诉受害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高达91%,但该部分自诉受害人向法院举证的比例仅为28%。同时,自诉受害人向法院举证的证据类型也相对单一,主要为报警记录、就医材料、照片/音频/视频以及验伤材料。在所统计的案件中,仅存在少量的自诉受害人向法院提交如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反家暴法》明确规定的证据形式的情况。此外,自诉受害人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比例也相对较低,仅为11%。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一方有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之一。从报告所呈现的数据可知,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自诉受害人并未对这一法定离婚理由给予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自诉受害人仅口头向法院提出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期望以此作为向法院诉请准予双方离婚的理由,但往往并不是将此作为主要理由向法院提出。此外,由于大部分自诉受害人缺乏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权益保护意识,证据意识以及证据保全能力低下,在自诉受害人未能就其主张向法院充分举证的情况下,自诉受害人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法院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情况与当事人举证能力联系紧密

在735份有效判决中,法院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的案件仅占比8%。值得注意的是,在自诉受害人已就其曾遭受家庭暴力向法院举证的案件中,法院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明显上升,为26%。

在法院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自诉受害人向法院提交两类及两类以上证据的案件比例为77%,同时,自诉受害人提出并获得损害赔偿的比例为36%,明显高于735份有效判决反应的整体水平(735份有效判决中,自诉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比例为2%)。可见,在自诉受害人就其曾遭受家庭暴力向法院举证较为充分时,法院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可能性也会大大提高,法院对损害赔偿请求的支持率亦会随之提升。

但由于大部分自诉受害人并未就其曾遭受家庭暴力而向法院举证或举证不充分,这种情况下法院并不会对此进行深入审理,亦基本不会采纳自诉受害人的诉求,甚至是对自诉受害人的诉求不予回应。

三、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态度严谨,夫妻间偶尔的打骂一般不认定为家庭暴力

自诉受害人已就家暴行为向法院举证,但法院并未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法院不予采纳自诉受害人诉求的理由主要为以下三种:证据不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证据缺乏关联性以致不能确认暴力行为的施害人是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以及证据所显示的伤害程度不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统计发现,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态度严谨,法院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行为时主要考虑家暴行为是否具有长期性以及家暴行为的严重程度。法院基本不会将一方偶尔的暴力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但当偶尔的暴力行为达到一定的伤害程度,法院有可能将其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在(2016)粤0222民初289号案件中,由于一方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另一方九级伤残,法院认定实施暴力行为一方构成家庭暴力。

四、女性自诉受害人的自力救济能力薄弱

在701件自诉受害人为女性的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女性自诉人曾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向外界寻求帮助的案件较少,仅6%的女性自诉受害人曾向第三方寻求帮助。统计发现,女性自诉受害人倾向于向妇联、近亲属以及村居委寻求帮助。

女性自诉受害人因曾遭受家庭暴力而采取报警以及接受第三方调解的比例均偏低。所统计的案件中,仅有8位女性自诉受害人及其丈夫曾接受第三方调解。相对而言,女性自诉受害人曾因遭受暴力对待而报警的人数相对较高,共140位女性自诉受害人曾报警求助。

五、女性自诉受害人运用司法救济的能力低

女性自诉受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比例为42%,在已委托代理人的案件中,女性自诉受害人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比例高于未委托代理人的案件比例。此外,女性自诉受害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比例低,仅为12%。

对701件自诉受害人为女性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统计发现,女性自诉受害人的证据保全能力明显薄弱。女性自诉受害人对于妇联求助材料的证据保全率仅为33%,对于报警材料的证据保全率较高,达81%,而对于曾接受调解的证据保全率则达100%。女性自诉受害人的证据保全能力不仅取决于其证据保全意识,其获得各项证据的难易程度也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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