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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约定公司未上市需回购股权的“对赌条款”无效?
发布日期:2019-06-21    作者:石文辉律师

投资人为了投资不发生亏损,通常与被投资人签订“对赌条款”,无论投资的公司是否获利,投资人均不会产生亏损。实践中,法院对该“对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基本案情
甲将A公司50%股权转让给乙,由乙投资1亿元,并约定“对赌条款”, 如A公司一年内未能完成上市目标,甲需以1.5亿元回购乙的全部股权。一年后,A公司未上市,乙多次催告甲回购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甲回购其在A公司的全部股权。
甲辩称,《补充协议》中“对赌条款”系乙为使甲高价回购自己的股权事先设立的格式条款,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甲的抗辩不成立,判决支持乙的请求,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乙支付股款1.5亿元,乙收到股款3日内将股权变更至甲名下。

三、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本案中,甲乙签订《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的目的是为了A公司上市,为保证乙的基本投资利益实现,约定如A公司不能上市由甲按“对赌条款”约定高价回购乙的股权。该“对赌条款”是双方特别设立保护乙利益的条款,属于缔约过程中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安排,且未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法》52条无效的情形。“对赌条款”是双方自愿订立,并非单方预先拟定或反复使用,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条款,不存在显示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故,《补充协议》中“对赌条款”合法有效。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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