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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重要权利,最高法案例告诉你!
发布日期:2019-06-20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重要的权利,但征收拆迁中的诸多内容、复杂程序,让权利时常处在被侵犯的风险中。无救济则无权利,对于被征收人来说,重要的是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更要及时依法维权。以下几则最高法曾公布的典型案例,也表明了咱们的权利不是形同虚设的!
1、补偿问题未依法解决前,可拒绝交房交地!
典型案例: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太原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 太原市政府发布《通告》决定收回安业公司所在某区域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限期相关单位、个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安业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并且,因征收人原因造成征收补偿问题不合理迟延的,且被征收不动产价格明显上涨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 实践中,征收方常常先征后补,甚至补偿问题拖了好几年。“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补偿的问题应当在征收决定同时或者合理期限内解决。补偿问题未依法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房交地!
 2、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
典型案例:何刚诉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强行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法院认为,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被征收人的补偿选择权。据此判决撤销被诉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必须得到尊重。如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被剥夺,可以依法维权!

3、评估报告应当依法送达,复核、鉴定的权利要保障! 典型案例:艾正云、沙德芳诉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前没有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法院认为: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核、鉴定。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被征收人并公告,致使其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对评估报告是否送达的程序审查,体现了司法对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全面保护。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撤销。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征收方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程序违法,可依法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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