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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有哪些种类?
发布日期:2019-06-19    作者:赵双剑律师
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作出不精通的判决,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行政机关是否应该履行相应的职责,这都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本文整理了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以及其适用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 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 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超越职权的;
  ⑤ 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1)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①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内容的;
  ③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出以下判决:
  (一)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职权的;
  5. 滥用职权的。
  (三)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直接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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