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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有哪些种类?
发布日期:2017-06-15    作者:李丹律师
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作出不精通的判决,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行政机关是否应该履行相应的职责,这都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本文整理了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以及其适用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 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 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超越职权的;
  ⑤ 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1)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①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内容的;
  ③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一)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职权的;
  5. 滥用职权的。
  (三)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直接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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