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津高法[2018]116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审判区),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0185.2元确定(因市统计局统计口径变化,已无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列项,故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以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确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8日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0278元
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30284元
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1754元
四、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6386元
五、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67284元
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94534元
七、2017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职工平均工资:
合计 96965元
1.农、林、牧、渔业 76144元
2.采矿业 102535元
3.制造业 77934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38181元
5.建筑业 73866元
6.批发和零售业 76598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7624元
8.住宿和餐饮业 53059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3168元
10.金融业 131398元
11.房地产业 94102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7603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0926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3566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4898元
16.教育 132333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133127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6118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34545元
注:数据一至四来自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査总队;数据五来自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据六、七来自天津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