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6】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津高法(2011)108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2010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
附:《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 24293元
二、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 16562元
三、城镇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每年) 50427元
四、职工平均工资(每年) 37540元
五、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52963元
六、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
1.农、林、牧、渔业 41709元
2.采掘业 63668元
3.制造业 41250元
4.电力、燃气、水的生产供应 84128元
5.建筑业 56047元
6.交通运输仓储邮政 59129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73462元
8.批发和零售业 45215元
9.住宿、餐饮业 26888元
10.金融业 115555元
11.房地产业 48032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149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85713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8242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4104元
16.教育 68830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62896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7024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73700元
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数据因统计部门没有公布,仍按上一年度的数据作为参考标准(注:收入为10675元、支出为49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