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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另一半不同意出售,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发布日期:2019-06-0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郑某诉称,2018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经三方协商,被告通过中介自愿将房屋置换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给被告定金20000元,支付给中介居间代理服务费22600元,并于2018年11月28日完成贷款预审手续。后原告接到被告儿子电话得知被告家庭内部在办理房屋公证时出现歧义,被告配偶不同意签字,因此无法进行交易。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合同定金双倍)40000元,赔偿损失费22870元(含中介费22600元、公证费27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2、被告辩称
  被告顾某辩称,原告要求违约金40000元,被告已通过银行转账给原告20000元,被告认可赔偿20000元违约金,中介费不同意给付,因房屋为企业产,应经家庭成员同意才可以出售该房屋,但没有征得家庭成员同意,中介就把房屋出售了,中介没有在交易中提供任何帮助,而且公证费也是原告自己花的,与被告无关,所以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A公司述称,交易房屋是企业产,承租人是被告,房屋登记在我公司出售,我公司通过推广,原告由我公司连锁店陪同到诉争房屋看房,经过与被告沟通,双方达成一致价格,并于2018年11月26日签署了居间合同,签合同当日,被告家庭成员均到场并同意交易房屋,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为原告办理了贷款审批手续,完毕后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表示家庭有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做公证,我公司多次协调,被告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情况告知原告,原告诉至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没有意见,服从法院判决。
  二、法院查明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查明: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了《单位自管产房屋置换居间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屋出售给原告,置换调剂费为人民币113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保证就置换“该房屋”事宜已征得其他有权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如保证不实,视为被告违约,被告应将原告所交定金给予双倍返还,同时第三人收取双方的相关服务费和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赔偿实际支付方的实际损失。申请置换时间不晚于2018年12月20日。合同签订后,被告收取原告房屋定金20000元,同时原告向第三人交付了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服务费22600元,并办理了抵押贷款公证手续,支付公证费270元。2018年11月28日,被告通知原告因家庭内部就房屋买卖出现分歧不再进行房屋交易,并于2018年12月2日通过其子郭超向原告转账返还定金20000元。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则以辩称为由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经调解,双方未获一致协议。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
  1、被告顾某返还原告郑某定金20000元;
  2、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费22870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单位自管产房屋置换居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房屋定金并交付了中介服务费,办理了贷款公证手续,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义务,并通知原告不再履行合同,构成合同违约,故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除已向原告返还的定金20000元,被告应再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并赔偿原告中介费、公证费等实际损失计22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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