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说到离婚,夫妻双方如果只有一方要求离婚,而对方坚决不同意时,通过法院诉讼,能否实现离婚呢?
这就得看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就是说,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得对自己所称的感情破裂的主张进行举证。在此,向大家举一个律师代理的离婚诉讼案。
一对离婚多年的夫妻闹离婚,女方杨某某提出离婚,男方梁某坚决不同意,并且还称私自购买的一套房产为其个人房产,如果离婚不同意进行分割。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胡常明律师代理女方杨某,通过精心调查取证和认真准备,不仅帮助女方实现离婚,而且还认定男方对婚姻破裂具有重大过错,男方个人所购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女方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此外男方还将对女主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该案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1998年原告杨某某、被告梁某相互认识。原、被告于2004年10月18日在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因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且在婚内与她人生育一子,故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2011年4月25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该院还认定,原、被告虽系依法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法夫妻,因被告在婚内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且与她人生育一子,影响了夫妻感情,鉴于被告的行为已导致感情破裂,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婚姻关系已不可能延续,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谁许,原告诉称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昆明市××小区A幢×单元×××号,被告辩称该房系婚前个人财产。但从原告举证被告认为的证据看,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付款、抵押都是在婚后完成,故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法庭上确认该房价值人民币1500000元,另该房现有银行贷款236250元。房屋净值为人民币1263750元。鉴于被告对婚姻的破裂的重过错,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本院认为原告在房屋的分割上可以酌情多占一定的份额,昆明市××小区A幢×单元×××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分得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被告分得三分之一的份额。原告支付被告房屋补偿款人民币421250元。房屋贷款由原告继续偿还。原告主张的因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同居生子被告存在过错,原告提出人民币5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过高,本院酌情考虑由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在进行总结时,委托律师代理该案的原告杨某某认为,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自己比较满意。她还特别感谢律师庭前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和认真细致并且卓有成效的准备,帮助自己赢下了这场本不轻松并且结局比较令人称赞的诉讼。